十一大党章(4)

十一大党章(4)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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