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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