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党章(6)

十一大党章(6)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革命斗争需要和党员多少,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选举一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二)领导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

(五)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纯洁党的队伍,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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