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党章(3)

十一大党章(3)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人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各级委员会都应当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和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必要时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

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及民兵,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相当的党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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