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机构设置应事先信息公开”
在国家层面,要求精简及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有10年之久。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第一次做出了“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列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周望对记者表示,对于中央的要求和规定,地方政府存在跟不上的情况。
他说,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需要精兵简政,“避免有事就设立机构的惯性思维”。此外,应该编制部门需严格监督,设立机构必须走程序。他呼吁,尽快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法或条例。
对于部分地方议事协调机构出现的监管问题,任建明认为,机构设置应该制度化,而首先应实现信息公开。“有哪些是法定的机构,哪些是议事协调机构。在机构的变更上不应该是一纸决定,要公开接受监督。”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邵德兴认为,应首先加快临时机构立法进程,规范临时机构管理。此外,还应完善临时机构监管体系,提高临时机构管理透明度。
在议事协调机构撤销方面,曾撰写《对地方非常设机构的分析与思考》的学者王立世认为,对于临时机构的清理一定要彻底,不留“死角”,同时在清理整顿后加强管理,收紧“入口”,防止再次膨胀。
周望认为,议事协调机构的未来定位应该是逐步从一个“机构”过渡为一种“机制”,实现其在运行模式上的全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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