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青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来强调,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的底线是法治,而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是规范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必要而特殊的法律机制,建设生态文明,呵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离不开司法强有力的支撑。

其一、加强民事审判职能,保护生态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主要有污水排放、烟雾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侵权案件。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维护经济、生态、人权多赢的审判理念,把握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又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原则。同时,针对生态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对缓和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的重要作用,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运用分散协调、疏导矛盾的处理方法,主动邀请环保、林业、乡镇政府、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调解,合力增强化解生态纠纷的能力,防止生态环境纠纷成为社会稳定隐患。由于涉及生态破坏纠纷案件技术性强,当事人普遍缺乏专业知识,举证意识不强。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应注重客观、全面解释、说明相关知识和诉讼要求,将举证规则和责任分配作为庭审的一项主要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合法程序和规则进行诉讼,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充分得到实现。

其二、加强刑事审判职能,严惩破坏生态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主要有破坏林业资源,如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香樟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等;破坏生物资源,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滥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等。对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即对上述犯罪行为中,有积极组织、涉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人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判处;做到当宽则宽,即对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做到罚当其罪,即根据涉生态环境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扩大财产刑适用,对犯罪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罚金刑的确定适当考虑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加强行政审判职能,促进政府依法履行生态执法职责。一方面,在审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审查监督,依法支持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整治,制裁、处罚各种不利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行为,加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的作用,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易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的案件,积极主动化解官民矛盾。由于行政案件依据的法律规范层次复杂、种类繁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地方立法、部门制定规章的自我保护色彩,以及它本身不易为原告方所理解等因素,涉生态和环保纠纷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形成上访告状、缠诉缠访、群体性事件的难控局面。因此,非常有必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争取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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