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坚持群众路线 践行司法为民

陕西:坚持群众路线 践行司法为民

摘要:群众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与人民群众心相连、情相系,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和精神父母,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付出,就没有我们党和国家的今天,更不可能有明天。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雷建新

当前,全党上下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不仅是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更是顺应群众期盼、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应当回答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认清“我是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我们的权从何来?司法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赋予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党领导下的全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认清了这一点,我们就认清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是由谁赋予的,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是由什么决定的,自己的根基和归宿又是向着什么对象的,就能够更好地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群众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与人民群众心相连、情相系,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和精神父母,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付出,就没有我们党和国家的今天,更不可能有明天。法院干警必须保持赤子之心,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像对父母那样善待他们、像对亲人一样为他们服务。

二要明确“为了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我们“为谁掌权、为谁服务”。来自人民,植根于民,服务于民,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半点特殊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体现党领导下的最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所赋予的,因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司法的人民性,是由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而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感情、群众方法是它的全部内涵。所以说,司法为民的核心是“司法”,本质是“为民”。“为了谁”,就是要一切为了群众、真心服务群众,时刻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永存敬民之心,常怀亲民之情,善为利民之举,多做惠民之事。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依法公正对待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制裁和惩罚。

三要搞准“依靠谁”。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胜利之本、执政之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群众就是法院的依靠力量,是决定司法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力量。邓小平同志曾讲过,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要怕党、怕人民群众。司法工作是群众工作,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我们必须要敬畏群众,在思想上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紧密团结群众,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虚心向群众学习,不断拓展民意沟通渠道,把民评民说作为标准,民心民力作为依靠,民意民声作为依据,民愿民盼作为方向,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纷止争的途径,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借助人民群众的鲜活经验弥补法官知识上的短板和思维方式上的偏差,在人民群众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找准打开工作思路的钥匙。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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