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工商资本下乡的准入机制。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加强“四个审核”:企业资质审核、经营项目审核、企业信用审核、土地流转审核。这样,既可为“三农”发展设立“防火墙”,也可为工商资本下乡减控不必要的风险。
协同工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工商资本下乡就意味着要与农民结成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农民拿出土地与工商资本“联姻”,也意味着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搭伙进去了,双方是“一条藤上的蚂蚱”,必须相互依存、协同发展。一要充分体现平等性,双方的合作必须体现自愿与协商的原则,力争使农户平等获得企业发展的“红利”。二要充分体现互利性。工商企业流转农户承包地时,尽量避免在单位面积的产出上形成较大落差、土地自身价值的升值空间没有较好体现。同时有的工商业主任意破坏土壤耕作层,以后要恢复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优先保障本地被租地农民就业务工的权利。三要充分体现双赢性。土地是具有商品属性的,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一般期限都比较长,大多与二轮承包期一致。对于土地“溢价”部分,要让农户能够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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