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湖南: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对于构建“富强、民主、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思维是法治主体根据法律原则,运用法律规则和价值判断,对社会纠纷与问题的法治化处理的思维导向。法治方式是法治主体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通过完善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相关配套程序,建立健全司法机制,来处理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基本矛盾、解决具体社会纠纷的措施与方法。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奠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基础,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之中。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着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顺应了社会转型时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的需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以法治取代人治。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以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而法治则具有客观上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反对人治思维,就是要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因此树立正确、普遍认同的法治理念,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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