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坚持四个统一 落实主体责任(2)

浙江:坚持四个统一 落实主体责任(2)

摘要: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党委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委必须担负的政治责任。

必须坚持理清责任与追责问效相统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理清责任,紧紧抓住责任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落实党政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一是层层传导压力。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我们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分解细化,做到每一项重点工作任务都有主管市领导,都有明确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都有若干个协办单位配合参与。对下一级党委(党组),通过签订个性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一岗双责”延伸到基层,把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二是认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既是检验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我们每年制定专项检查考核办法,由市领导带队对县(区)、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考核。今年,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在重点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做到下级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全覆盖。三是严格追究问责。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就没有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我们坚持对县(区)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2013年全市有6名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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