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十年间,尽管局部改革还在推进中,但总体上看,国企改革还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确立了国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这实际上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启。都说中国较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现在该啃“硬骨头”了。那么,国企改革的“硬骨头”在哪儿呢?在我看来,经过了30年的改革,国企改革还有四块“硬骨头”要啃。
1、“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实现?
《决定》指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概念一经提出,立马成了热门话题。大家都希望“混合所有”能给国企改革带来“鲶鱼效应”。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混合所有”才能实现国企市场化的要求?《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从中央到地方,国企分了若干层面,究竟在哪个层面上的“混合”才符合效益原则,才真正能实现《决定》提出“混合所有”的初衷?其实,这些疑惑归根结底,核心就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才是国企体制、机制真正市场化的关键,而这也是经过国企改革、改制多年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真理。
国企的市场化就是要解决国企经营方式和国企体制、制度的市场化这两大问题。经过30年的改革,国企经营方式市场化已经有了很大改观,但国企体制、制度的市场化还远未解决。目前国有企业最大是问题是“无人负责”。在现有体制下,尽管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对工作还是很负责任,但仍然“无人”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后果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央企的许多上市公司虽然已经实现混合所有,但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体制机制与原来的国企并没有多大区别。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得从改变股权结构做起。
从统计数字上看,央企的“混合所有”已达52%,但“天花板”并没有改。央企的母公司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地方国企亦同样如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体制、机制问题,就必须首先把完全竞争性领域的央企、地方国企母公司改制成为“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这一改变也将是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
另一个关键是,这块“骨头”怎么个啃法?股权结构控制这个度如何来把握?
符合“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公有制资本加在一起大于公有制资本,但公有制资本仍然是单一大股东;另一种是非公有制资本不但总体上大于公有制资本,而且成为单一大股东,国有资本是参股股东。真正能实现“混合所有”“鲶鱼效应”的股权结构方式显然是第二种。
《决定》提出 “以管资本为主”, 国有出资人机构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是一项重大的变革。在“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国有出资人机构如何从“管企业”变成“管资本”呢?具体来说,就是国有出资人机构作为参股股东不再能决定企业经营者的选聘;不再能决定对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不再能决定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再能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不再能决定企业的重组并购;不再能决定企业的退出方式。由此国企才能真正市场化。
完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比例下降后,其释放的空间能给民营资本、管理、技术骨干为主的员工资本、外资资本带来更多的机会,这些新鲜要素的引入对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有着积极的意义。上一轮国企改制的许多案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例如长沙友谊阿波罗公司。改制后的长沙友谊阿波罗,从一个快要倒闭、资产仅剩2000多万的国有小企业,发展成为了资产规模八、九个亿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从原来的100%下降到目前的28%,但对应的股权价值却高达12亿,国有资产增值了几十倍。如果没有股权结构的改变,这样的变化难以想象。
值得注意的是:国企改制为“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国有股不再是大股东,但必须要有负责任的大股东。负责任的大股东可以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但要对企业的经营结果承担责任。甚至可以试行有限合伙,让负责经营的大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个做法许多企业实行过,效果很好。总之,要有人承担最终责任,这也是国企改制是否成功的关键。当然,改制后的企业股权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服从市场竞争的需要,一切以市场为导向。
国企改制,西方国家讲“私有化”,我们讲“民营化”、“市场化”、“混合所有”。两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中小国企民营化,大国企市场化、混合所有,这样的做法符合国情,符合现实,也可操作,行得通。大型国企“混合所有”,可以实现两个体制的优势互补和劣势对冲。中建材以“混合所有”的方式对水泥行业进行的整合印证了这一点。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