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是如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3)

西方国家是如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3)

(三)加强反腐败立法,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

实践证明,人治与权力滥用是孪生兄弟。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要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1889年,英国颁布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令将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定义为腐败行为。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公务人员可处以六个月至七年的监禁,或者不设上限的罚款;还规定从犯罪之日起的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第二次再犯类似罪行,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此外还有可能被剥夺获得养老金的权利。

美国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预算和会计法》颁布于1921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人、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以便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浪费的行为。尔后,国会曾多次 通过法案扩大审计总署的权力。此外,还有《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对外行贿行为法》、《政府道德法》等。

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相当普遍,严重阻碍了新加坡的发展。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进行廉政建设。新加坡政府提出了“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的口号,决心扫除“黑金政治”。在这种背景下,新加坡议会于1960年通过了《防止贪污法》,随后又陆续出台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惩戒规则》等。国会立 法规定,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和官职多高,一旦触犯法律,一样被告上法庭、定罪判刑。

(四)制度监督细致入微,不留缝隙死角

“牛栏关不住猫”,如果反腐败的制度设计过粗过泛,缺乏操作性,则很容易为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国外一些政党将权力监督的制度 设计得十分严密、详细、具体、全面,不留真空、缝隙和死角,避免投机性腐败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如接受礼品、礼金、吃请等,规定得细致人微、没有弹性,易于执行,便于监督。

根据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吃请,否则视同受贿;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芬兰规定公务员接受小礼品的价值一般不得超过20欧元,超出一律上缴或者自己花钱买下。而一旦被认定受贿,不仅立即免职,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从一般性罚款到四年监禁的处罚,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与芬兰的做法相近,德国的《联邦政府官员法》要求公务员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强调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家属都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对于公务员收受礼品以15欧元为界限,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价值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上报。

美国对于公职人员接受礼品、礼金、吃请、馈赠等也有严格约束。1993年生效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准则》规定,政府雇员不得接受多于市场价格20美元的非索取馈赠,一年内从一种渠道所接受的馈赠不得超过50美元;禁止向上级赠送礼品或向比自己工资低的雇员索要礼物,每次接受或 赠予的东西总价值不超过十美元。准则对“礼物”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一切有市场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商品,比如各种礼物、宴请、商业活动、出国旅行等,以防范以权谋私。原山东省临沂市市委书记李群在《我在美国当市长助理》一书中曾说:在我的“市长助理”任期结束时,市长对我说:“按照中国的礼仪,我要请你吃顿饭。可按规定,在外公款请客超过九美元视为行贿,还是到我家里吃饭吧。”

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各级官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官员不得接受下级的贿赂,不得向下属借钱;官员兼职、买股票、投资原则上不允许;官员不准去红灯区、赌场;不得参与不必要的应酬、宴请,以防止玷污政府形象。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约合人民币200元)必须交公;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否则将视同贪贿而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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