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是如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5)

西方国家是如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5)

三、启示与借鉴

由于国家的性质和党的性质不同,我们不可能编出一个同西方一模一样的“制度笼子”。我们要编织的“制度笼子”有两个前提:一是对党和国家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而要改善党的领导,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二是对党和国家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要形成制度,但决不能照搬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国的国情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来进行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的设计。

因此,我们要打造的“制度笼子”,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和发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以提高“四自能力”为关键、规范用权行为为重点、扩大党内民主为保证、健全制度为根本,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齐抓共管,不断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个制度笼子应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客观性。不能脱离和超越其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二是代表性。必须体现多数人的整体意志和利益,应广泛听取各方声音,吸纳各种力量,集合各方才智,共同打造腐败的“终结笼子”。三是严密性。我们党一直致力于探索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防范工作。但是现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有的相对滞后或过于笼统,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相应的制度,但落实的力度不够。当务之急是要编织更为坚实、合体的“制度笼子”,彻底解决“牛栏关不住猫”的问题。四是可操作性。不仅在实体内容上切实可行,在程序上也要简易方便。五是刚性。凡是触犯“制度的笼子”都要受到惩罚。

第一,优化权力结构、合理配置公共权力。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在厘清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权力、重点岗位的权力、上一层级的权力,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张甚至滥用,通过优化权力结构为打造制度的“笼子”奠定基础。

第二,制定科学严密的“制度笼子”。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制度,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制度既在理论上站得住,又在实践中行得通。当前要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制度,合理设计权力行使流程,杜绝权力寻租可能,形成权力的封闭循环系统,单项制度各环节或相关制度之间要形成反馈环路,确保各项制度彼此衔接配套、环环相扣,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对现有制度查漏补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彻底堵死。建议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比如,研究制定《民主生活会条例》,加强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建立举报反馈和提醒制度,研究制定完善谈心谈话等相关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等。建议全面推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在反腐制度设计中,引入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三,增强“制度笼子”的刚性。每项制度规定都要明确具体,把“大力提倡”变为“硬性规定”,将“自由裁量”化为“具体标准”,不仅有要求,还要有罚则,压缩弹性空间,增强刚性制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做到依法确权、依法限权、依法用权,用法律监督制约权力。要注重预防腐败的制度设计,从公务人员日常的细微行为出发,如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接受礼品、礼金、吃请、服务等着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违反行为准则的严重后果,从“前端”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建议加强一把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危害程度、风险后果等因素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并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

第四,增强“制度笼子”的透明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司法等各项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领域、内容和范围,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所取民意,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出笼”行为及时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

第五,“出笼”要严惩。要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使企图突破笼子的行为受到“电击”。增强惩治的必然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对腐败行为要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增强惩治的及时性,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增强惩治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要予以重罚,让“出笼者”得不偿失,使人人敬畏制度,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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