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轻罪重罚,确保制度威慑力
实行轻罪重罚、确保制度执行的威慑力,是当前世界各国反腐败的一个普遍趋势。一些国家惩处贪污贿赂不以是否达到特定数额为依据,只要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即使数额很小的腐败行为也难免刑事法律的制裁,同时还会面临失去公职、养老金,以及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经济处罚。这些举措形成了强大的制度吓阻功能,有效地打消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新加坡反腐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新加坡公务员有比较优厚宽松的福利,如政府推行人性化的“亲家庭工作制”,为子女提供医疗福利,提供弹性工作时间,可以通过网络在家上班,享有孩童病假、产假、婚假、进修假、带薪病假、年假、公共假期、裁员福利和退休福利等。根据新加坡《防止贪污法》,公务员一旦被认定违法贪污,要被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罚金或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监禁,其从入职以来就按每月薪金40%比例累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或养老金,也立即自动取消,如数上缴国库。优厚的待遇、高昂的腐败成本让每个公务员对经济和政治账算得十分清楚,公务员不愿以身试法,也不敢以身试法。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前政务部长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七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四年。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条香烟收受15元“好处费”,被查出后不仅被解职,而且被判三个月徒刑。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算得上是新加坡的开国元勋,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汗马功劳,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最终在铁证面前畏罪自杀。新加坡对贿赂不作最低金额的限制,经典案例“贪污110新元潜逃五年坐监六月”说明,任何程度的腐败都难逃法网,这种惩罚有助于防止贪污风气的形成。新加坡还对公务员进行跟踪,对公务员产生强大震慑力。
澳大利亚也有类似于新加坡的反腐制度规范。澳大利亚法律对公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作了优厚的规定,只要遵守职业道德,都能享受良好的生活待遇,退休之后还有一笔丰厚的退休金养老。但一旦涉及腐败,则会丧失这一切。根据法律规定,凡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为其个人或其他任何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接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从而使其履行作为联邦官员的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则构成犯罪,处以两年监禁,并取消所有的退休金。
新西兰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近乎达到不近人情的地步。该国国会议长仅仅因停车被罚后用国会的一纸信笺陈述原委,就被看作利用公权影响私事,最终辞职。国家警察总监因超速被巡警发现并拦截时“不由自主”地出示工作证件,巡警得知是自己的最高上司后,没有处理便放行。事件曝光后,警察总监也不得不辞职。2011年2月25日,新西兰住房兼渔业部长菲尔·希特利曾用公务信用卡支付他和家人前往新西兰南岛旅游以及购买葡萄酒的开销。其实,他并非有意公款私用,只是不太熟悉相关规定。但这一行为辜负了新西兰总理和公众对他的期望,因此他决定辞职,并归还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后来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审计,没有发现别的问题,才“官复原职”。
在瑞典人的理念中,腐败是极其羞耻的事件。人们害怕污点记录,即使是乘车逃票这种看起来十分微小的事情,在瑞典也会影响个人前途。德国社民党为每个党员建立了一个诚信档案,作为对党员考察和提拔的重要参考。这个档案细致到该党员的重大交通违规情况、是否按时交纳分期付款,以及普通党员和当地选民的看法。诚信档案特别强调考察该党员的家庭经济状况,一旦发现该党员的消费水平与其收人不相符,该党员就会被强令对此作出解释。
(六)完善制度配套,形成权力监督体系
在与腐败的斗争中,一些国家在强化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的同时.也十分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如政务公开、监督机构独立、金融实名制、信用保障、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形成监督制度的整体设计,铲除权力腐败的滋生土壤和生成空间。
政务公开是制度反腐发挥实效的支撑:研究表明,腐败的形成与垄断、暗箱操作成正比,与公众参与成反比,即腐败=垄断+(暗箱操作-公众参与)。因此,政务公开是防范权力寻租的基础制度。1982年新西兰《政府信息法》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所有事情都必须公开,尤其是政府决策要彻底公开透明。政府在制定、修订法律,出台某项政策或决定某项工程前,必须将有关草案、背景和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新西兰的议会也公开透明,它的所有正式会议都对公众开放,议员发言通过广播、电视等同步向全国播出。
保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制度执行的重要条件。北欧国家设立 相对独立的监察专员制度,作为确保反腐监督有效性的重要保障。瑞典和挪威的监察专员由议会任命,其任务是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中的公职人员。任何公民发现公职人员有不法或渎职行为,都可以向监察专员举报。芬兰的政府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检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其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其他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由总理垂直领导,拥有广泛权力,包括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如果贪污调查局在查处案件中,涉及内阁的总理或任何部长,需要回避总理,或者有来自总理对调查局的干扰,贪污调查局局长可以直接向总统报告,请求总统授权。
实行金融和税号制度,是防范权力寻租的重要保证。1988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了资金流动制度,规定凡是一万澳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金融机构要向国家管理机构报告。如果公职人员有大额度资金流动,无正当理由将被严重怀疑并受到追究。1991年,澳大利亚又建立了税号制度,规定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税号,凡是在银行开户的人,不管开多少个账户,都要报自己的税号,以便将各个账户上的金额加以汇总。这既便于防止偷漏税款,又便于查核个人收人。公职人员大额资金收人不明,将会受到怀疑。在支付方式上,采用电子转账,不用现金结算,且所有的支付过程都记录在案,有据可查。在澳大利亚,政府监管机构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产交易所、汽车交易所、珠宝交易所等都进行了联网。每当有可疑的交易行为(一般3000元以上)发生,这些实体有责任和义务向反腐败机构报告,否则将被吊销执照,并会被以违反《金融交易报告法》起诉到法庭。
此外,西方国家还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比如,美国奉行独立的新闻自由政策,媒体力量的崛起对腐败形成了有力的、经常性的外部监督。一些国家还注重形成腐败可耻的反腐文化氛围。例如,新加坡前国 家发展局局长郑章远宁可了结生命,也不愿意面对耻辱, 遭到社会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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