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镇政府起诉县政府”应该如何看待?

【案例】“镇政府起诉县政府”应该如何看待?

【基层执政】

【事件介绍】

湖南一镇政府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一件全国少见的案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近日,地处洞庭湖畔的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作为原告和被告的镇、县两级政府人士均表示,诉诸法律比行政调解更加规范公正,有利于基层问题和纠纷的解决。

事件起因

谁是渔场合法主人?土地所有权起纠纷

案件缘于一起当地渔场村民和隶属镇政府的渔场承包公司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社员入社,开办渔场。当时渔场约有一万亩水域,现在为6380亩。当时,渔场水面向国家上缴鲜鱼,所有耕地面积向国家交粮食。2000年,该镇成立开发公司(大水面)和渔场(精养池),其中5000余亩由开发公司外包进行养殖,镇政府管理并收取承包费。

渔场由原来的几十人发展到现在500多人,平均每户分8亩水面。渔场所有村民未完全享受到惠农政策等待遇,通村公路建设、一事一议、土地直补金等资金申请不到。原来农民集资修建的一条主要公路已破损不堪,沟渠长期淤塞,造成养殖户生产困难等。

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2005年3月,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渔场村民集体”。“当时在办证时,渔场和开发公司都属三仙湖镇政府。镇政府为了开发公司、渔场的贷款和资质认证,以便更好地经营发展,在土地所有权人上加了镇渔场。”上一任渔场场长何可仁说,在办证和2008年第二次土地普查时,他就反映过,渔场集体土地面积界定和村民身份认定,以及村民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要解决。

今年2月28日,镇政府以渔场不是村民集体,而是镇直接管理的单位,不属于法定颁证主体为由,向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异议登记。4月8日,镇政府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6月28日,镇政府申请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

庭审焦点

渔场是镇政府还是村集体所有?

8月12日8时30分,案件开庭。一大早,三仙湖渔场的40余名村民,自发地乘坐中巴车赶到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

作为原告的南县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表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颁证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渔场开发的收益要兼顾全镇人民,这并不是“与民争利”。“我们可以说是穷尽了各种调解方式无果才决定走法律途径。”龙治国表示,不管法院判决如何,镇政府一定会对后续的渔民生计等问题负责到底。

第三人代表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渔场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程序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经快十年,镇政府起诉已经过了2年行政诉讼时效。而且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不合法。

严曙光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那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务院再把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以乡政府不可能拥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也没有,管理权在各级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即土地资源管理局来管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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