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告县政府”的样本意义
现实生活中,“民告官”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下级告上级”的案例,却实属罕见。单从这一点来看,“镇政府告县政府”,具有破冰意义。再者,镇政府就土地所有权与渔场集体及村民产生纠纷,并对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许可存在异议,县政府多次调解无果,导致村民上访,矛盾一触即发。如此窘境下,镇政府决定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交给法律去裁决,显然是一种理性选择。不可否认,法律裁决比行政调解更公正、更有强制性,也更有执行力。
事实上,对于这起土地所有权纠纷,即便是行政调解有了结果,也难以保证是一个公正的标准答案。一方面,可能会“官官相卫”,县政府也好,县国土资源局也罢,将渔场土地所有权划归给镇政府,让“与民争利”变为事实;另一方面,迫于“维稳”的压力,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可能会采取“和浠泥”的办法,将将渔场土地所有权判定给渔场集体及村民,让镇政府忍气吞声。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却体现了“以权压人”。
显然,诉诸法律后,行政权力失去了干预空间,一切以事实说话,以法律为准绳。不可否认,行政协调是县、镇等基层政府处理问题时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有速度快、效率高等优点。但当镇政府成为利益一方时,行政调解就应该“回避”了。交给法律解决,才是根本途径。特别是,诉诸法律更加规范,避免行政权力和个人意志的干扰,处理纠纷更加公开公正,这应该成为未来县、镇两级政府解决基层问题的大方向。可见,“镇政府告县政府”具有样本意义,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首先应规避“司法地方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高度重合,人、财、物高度依赖于地方,因此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被习惯看成地方政府的机构,导致审判权与检察权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与干预,个案独立受到很大程度的牵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提升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必须使司法去地方化。比如,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应对司法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并通过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来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
【启示与思考】
民告民常见,民告官常见,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少有,“镇政府状告县政府”案无论谁胜诉,该案在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我国的社会演变史中,封建社会长期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人平等,人民当家做主,告别了人治,建立起了真正的法治社会。“镇政府状告县政府”不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也是实现依法治理的有益探索。
事实上,早在浙江任职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放过这样的“狠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镇政府以下犯上状告县政府”,其实就是对法治基本精神—平等最好的诠释。束之高阁的法律是一纸空文,法律关键在于“用”,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依法治理,政府组织必须先行。政府组织只有带好头,才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和生态良好的战略目标。
从法律上来说,人人平等,单位和单位也都是平等的关系,镇政府和县政府在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但在具体问题上如果存在分歧,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让法律来公正地裁决孰是孰非,而不是靠权力的大小来决定胜负,这是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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