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规定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落实改革任务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了有序推进改革试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的政策导向。由此,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
一、在历史新起点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逐步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实施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2004年,启动了完善司法机关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的司法改革。2008年,开始了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经费保障等为重点的司法改革。通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但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暴露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体制性弊端。
从更深层面看,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日益凸显,但司法仍难以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司法维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秩序,但司法的回应能力明显不足;国家和社会治理对司法的依赖度不断加大,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难以承载这一使命;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冲突被越来越多地交给司法解决,但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应对这些矛盾冲突时常常力不从心;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对司法寄予更多期待,但司法现状与公众期待之间形成明显反差。凡此种种现象或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予以回应和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治国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秩序,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承载着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法律秩序的功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治社会,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人们对司法制度丧失信心,觉得无处获得公平和正义,就可能在国家法律制度之外寻找所谓“公道”和“说法”,以至于采取极端方式否定和反抗现行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独立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司法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既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效能的关键环节。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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