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要于法有据、有序推进
这次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应当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可以采取立法授权改革试点的方式,避免“违法改革”的发生。这次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从中央全会作出改革的战略决策,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出改革试点的具体部署,体现了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坚持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要于法有据,对于改革中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或者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立法授权改革试点的先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试点先行。司法体制改革在性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在内容上涉及诸多重大利益调整和重要关系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部分地方省份先行试点,为全国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根据《改革框架意见》,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份的情况不尽相同,此次试点省份的选择均具代表性。改革试点工作不宜各自为政,而要在中央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统一进行,各试点省份拟定改革的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和司法体制改革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鼓励各个试点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有关要求,应当从以下方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试点。一是解放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深化改革问题上,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来自司法体制内部。思想不解放,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找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很难拿出具有创造性的改革举措。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举措。二是加强调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既要找准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等突出问题的症结,又要充分估计推进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力,做到谋定而后动。三是循序渐进。既不迁就现状止步不前,又不脱离现阶段实际盲动冒进,确保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四是分类推进。试点地方的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但在具体措施、改革步骤上,可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研究提出试点方案和进度要求。五是加强指导。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地方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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