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列为今年的改革试点。这四项改革试点均属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对于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因此需要优先推进;这四项改革试点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体现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因此需要同步推进。
其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也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旨在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资格,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有利于解决法院、检察院内部一些人拥有法官、检察官头衔却不办案,内部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膨胀,优秀法官、检察官脱离办案一线,进行“逆向选择”等问题。
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根据该地区的案件数量,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数,每名法官、检察官根据平均办案数量审理案件,这既能体现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打破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不同工却同酬”的机制,也能让法官、检察官更科学合理地办案,避免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为了改变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的局面,法官、检察官要通过专门的遴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可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可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形成优秀人才有序流动的良性机制。
其二,完善司法责任制。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例如,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司法行政化为行政权干涉司法提供了可能,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威胁到审级监督体系,进而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因此,中央将强化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切入点,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需要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其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从职业特点看,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判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从职业风险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司法人员入职门槛、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包括在薪俸、任期、豁免、惩戒、免职等方面,可以做出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特殊规定。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这是由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法官、检察官的薪俸高于普通公务员,这体现了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社会尊严、职业特点和风险性,也是法官、检察官在国家公务员中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象征。
其四,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检察院与立法、行政机构分开,自成体系,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组织保证。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机构独立要求其经费和工作条件由国家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以法院为例,我国共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法官,如果所有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因此,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该举措将使法院、检察院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效提升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公正司法。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并非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根据《改革框架意见》,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这表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旨在加强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而非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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