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把“问责”当作是推进工作的唯一“法宝”,无论大事小情,凡是出了问题,无论大小、不管轻重,都统统用“问责”来处理。有“问责”这件“法宝”当然好,能收到“杀鸡儆猴、杀一儆百”的功效。这样,可以使每一名干部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小心谨慎,不偷懒,不犯错;可以极大地提高干部执行力,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可以让干部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可问题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凡是出了问题,无论大小、不管轻重,都用统统用“问责”来处理,会不会有点太简单、太粗暴、太武断、太不近人情了?实际上如果问责的事情多了,反而达不到问责的效果了。如果事事都问责、处处都问责,搞得干部无所适从,严重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一种干得越多、错得越多、被问责的几率越高的错觉。“问责”过多,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存在当“太平官”的思想,工作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习惯性当“甩手掌柜”,缺乏敢闯、敢试、敢干、敢为人先的劲头。
“问责”的目的是“警醒”、是“约束”,是为了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而不是为了“整人”。所以,如果事事都问责、处处都问责,搞得干部无所适从,或是人人自危,岂不是得不偿失。况且,保证工作完成的手段还有很多。“问责”不是“唯一”法宝,也不该成为唯一“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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