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违法建筑少一处 法治建设进一步

浙江:违法建筑少一处 法治建设进一步

摘要: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权利滥用不是法治,营造违法建筑不是法治,使用违法建筑不是法治,买卖、租赁违法建筑也不是法治,政府对违法建筑放任不管更不是法治。法治对公民的要求是: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遵循规划的要求和审批的流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各种各样的自由和权利,对权利的有效保障构成了法治建设的主要目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从另一面来讲,制止权利滥用也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长久以来,人们对政府公权力的滥用比较警惕,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在几百年前就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其实,在社会生活中,不仅是政府的公权力容易被滥用,老百姓所享有的私权利也容易被滥用。当公民超越权利的界限去行使权利的时候,就变成一种权利滥用。这种权利滥用破坏了法治的权威,违背了法治的要求,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各种各样的违法建筑就是权利滥用的结果和典型体现。

从法律上讲,违法建筑就是在滥用自己的土地权利,行为人没有想到在对土地进行利用的时候,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考虑规划的要求,考虑审批的程序。以为是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上至天空,下达地心,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根本不考虑规划和审批程序,随意地乱搭乱建。违法建筑往往不符合技术规范,很多是简易结构,用不了多久就成为危房,存在安全隐患,随时都会发生事故,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一些违法建筑影响道路通行,恶化居住环境,妨碍市容村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纠纷。

现代社会中,法律的终极目的开始在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同时兼顾整个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意义,更加要求对个体权利加以限制,制止权利的滥用。各国纷纷采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赋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相应的法律地位,为禁止权利滥用确立了成文法上的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土地是财富之母,是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因而法律对土地权利的自由行使施加了更多的限制,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审批的程序。违法建筑恰恰是对土地权利滥用的结果,它超越了土地权利所能够行使的范围,它所体现的是对法律的漠视,对他人权益的漠视,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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