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预算法修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5)

【案例】预算法修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财政既体现着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也体现着立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同时还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财政的基石——预算,不仅关系着政府和老百姓的钱袋子,也关系着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关系着公共财产权的实现。可以说,现代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组成。

在这样的背景下,预算法的修订有着重大的使命与责任。在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必须将政府的一切收支纳入公开、透明、可监督的预算体系中,强化公共财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立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必须强化立法机关对预算的批准、制衡、审议、监督和问责的权力。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则需厘清权责关系,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夯实国家治理良性运作的经济基础。

“钱袋子权力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预算法治化,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阵地。而对“钱袋子”的叩问与关注,也必将推动人们进一步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

预算公开入法关键要让人看懂

将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明确写入法律,可以称得上是预算法20年来首次大修最大的亮点之一。自从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众对于各地、各部门预算公开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得到的结果始终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备受关注的“三公”经费,存在问题尤多。中国人民大学某一年的一项调研显示,不明不白的“其他支出”在不发达地区基层政府非常明显,最高占本级支出的42%。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预算和决算都是客观存在的,在面临向社会公开时并不存在太多技术上的困难。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阻力来自于各地各部门内部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意愿。遮遮掩掩也好,欲盖弥彰也罢,总归是担心人们从中看出更多的问题。以至于有业内专家得出这样的结论,“很多基层政府不愿意公开预决算的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担心受到公众的质疑。”

带着这样一种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的心态去行事,预算公开的结果可想而知。预算公开一旦正式写入法律,便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不论某些人主观愿望如何,都必须公之于众。但还有一个问题人们需要考虑到,公开后的预算就一定能看得懂吗?

对于这样的问题也许有人会不以为然,未免也太低估公众的智商了,但诸位也不应小觑某些地方和部门随机应变伸缩自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能力。笔者几年前曾经接触一位海归经济学分析师,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他一直在做一件和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报告。这位自称看了十几年各种各样的财务报告、能看懂世界上所有财务报告的人,在拿到某沿海发达城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后却称“看不懂”。仅仅是一个“其他支出”就已经令人一头雾水,如果再加点专业术语、新颖概念多方修饰,试问一般人到那个时候真的能看懂吗?

就拿“三公”经费来说,某些时候在预算当中要想找到“三公”经费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预算管理设计的方式和公众对政府开支所希望获悉的信息,或许无法准确对应。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个别地方或部门可能会说预算当中没有“三公”经费这一科目,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然而,实际上在预算当中可以找到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内容,只不过预算管理中的科目与公众普遍理解的“三公”经费有一定差距,需要再找一些细目进行核算才能够得到相关数据。出现这样理解上的偏差,究竟是有意为之还是确系专业范畴内的问题,就请自行揣摩吧。

预算公开入法要确保让人看懂,否则就会失去意义。在纳入政府采购、举债等方面的内容之后,所公开的信息势必会更加专业、复杂。在人们看不懂有疑问时,还需要设立其他的申诉渠道,比如提请司法审查。总而言之,决不能让已经写入法律的预算公开还继续参杂着文字技巧、数字游戏,损害法治的威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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