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预算法修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4)

【案例】预算法修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4)

因为预算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大笔超收收入往往游离于预算之外,所以其支出也就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地方政府追求大幅超收带来了动力。追求超收、大额的超收资金花起来很自由,如此一来人大每一年度对预算进行严格审批的意义,也就大大地打了一个折扣。

正因如此,从2004年开始,预算法的修正就已经纳入人大立法规划,《预算法》三审稿中更是专门提出:“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各级政府不从事工农业生产,其全部收入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公众,即便是土地出让金,最终也会转嫁给每一个购房者。所以,把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才是对公共财政、公共资金负责、对纳税人负责。

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了10年,修正预算法的“马拉松”终于要“触线”,这令人充满期待。今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而首次针对全国土地财政的大审计也于近日开始,这些举措都说明,把各级政府全部收入与支出都纳入预决算的体制,已经迎来了水到渠成的最好时机。

预算法修正案之所以历经10年“马拉松”,原因自然在于利益的博弈、阻力的巨大。试想,谁会自觉自愿地把触手可得的钱全都交上去,每次花销的时候再绞尽脑汁地写报告打申请,接受全方位的监督?

所以,预算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以及将来新预算法的落地工作,都需要有克服阻力的决心、勇气和坚持。至于各地政府部门,也应该明白:完善预算制度,先从经济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难以阻挡的趋势与潮流。

此外,有专家指出,除了全部收入与支出,“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也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的确,预算管理体系越完整,也就意味着“制度笼子”的“栏杆”越细密。

以“预算法治”推动现代治理

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法律,预算法常常被称为“亚宪法”“经济宪法”。此次预算法的修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究其原因,作为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预算关系到几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体现着公民与国家最基本的经济关系。预算法修订涉及的预算编制、预算监督、财政管理体制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条文修改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政府权力运行与政府自身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等深层次的重大课题。

自2003年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加快对预算法的修订呼声日益强烈,主要集中在以下环节:

预算的完整和统一性。现行预算法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默认了预算外资金存在的合法性。“小金库”久治不愈,不仅弱化了预算与预算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还提供了腐败的温床。而全口径预算的呼声正是对此的改革回应。

预算支出的监督机制。预算包含了收支两个层面,对收入的限制,更多地表现在“税收法定”的践行;而对支出的限制既包括事前的审批,也包括事后的监督。无论是人大的审批还是监督,在实施中都存在着制度保障的疏漏。而预算公开、预算监督与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一直是预算实施中的弊端。

预算过程中的公民权利。预算的透明性与公开性问题要高度重视。公民对预算的参与,既包括对决策的参与,也包括监督环节的参与。2006年湖南农民蒋石林起诉财政局,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此案虽裁定驳回,但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及其展现出的精神仍具有里程碑意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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