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执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机制,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依宪治国,就是要用宪法约束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宪法制度的笼子。依宪治国,就必须保障宪法的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职能,建立承担宪法监督职能的具体机构,明确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从而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依法治国,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要求党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要明确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拥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执政要求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改革和法治对立起来了。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强调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要让法治在改革中发挥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这是对党的依法执政理论的重要完善。此外,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从方向和组织上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但在具体工作中,要理顺党委政法委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而不能非法干预,甚至越俎代庖。
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加快司法改革、建设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一定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就是政府只能做法律允许和法律授权政府做的事情,而不能超越法律做事。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要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治理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各个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来行使权力,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依法行政而言,要求政府职能应当由法律来确定,“无法律则无行政”。为此,应当通过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机制的健全来实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落实权力及其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压缩政府审批权限、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厘定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通过权力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建立完善关于行政职权配置、行政活动过程、行政责任承担的具体法律制度,通过法治手段和法治思维来实现规范行政权行使、防止行政权扩张、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
依法治国,要求加快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这为司法改革确立了最高目标。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为此,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探索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负责审理某些跨地区的、案情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顺应司法规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推进检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借助于分类管理,建立少而精的法官队伍,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全面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准。应当强化法官责任制,改变现行中的因审判集体负责而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职责不清的现象。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包括实行办案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尤其是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以理服人,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依法治国,要求建设法治社会。建立法治社会就是要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真正实现民主的法治化,人人守法、和谐有序。一方面,要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法治确保社会自治。通过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保障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空间,确保社会自治得以有效进行。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化,必然要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得以发挥,使得社会自治和国家管理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此外,要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曾言:“夫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我们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法治的基础。
“年年老向江城寺,不觉春风换柳条。”我们已经迎来了共和国的法治春天。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昌明,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是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厉行法治,将使中国社会生机盎然、生生不息,将使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