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表达是各阶层的个人或者群体为了特定的利益要求,通过某种渠道、方式,向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反映自己的问题。一般来说,利益表达既是协调利益矛盾的前提,也是实现利益满足的起点。不同时期的社会有不同的利益表达机制,也会有利益表达的不同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这为我们建立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科学指南。
一、我国利益表达机制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利益结构经历了多次调整,利益表达机制也随之变化。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制高度一元化,社会分化程度低,利益结构单一。在全国“一盘棋”的整体利益框架内,个体利益绝对服从整体利益。社会行动、政治发展主要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公民的利益在没有自主表达前,已基本被其所在集体界定,城市诉诸单位,农村则诉诸生产队。因此,这个阶段的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集中包办”的特点。国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成政治动员,提高决策速度,这也成为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取得诸多成就的重要原因。但是,集体代替个人来表达意见和要求,个人的利益基本被淹没,公民的真实利益并没有得到满足,整个社会明显缺乏活力。
改革开放时期,所有制趋于多元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阶层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化,一元化利益格局渐趋瓦解,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经济地位不同,资源占有量迥异,组织化程度差别拉大,与之相应的则是利益表达意愿、表达能力和表达方式的千差万别。个体利益受到空前重视和激励,人们越来越能自发自主地表达诉求。“多元分散”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经形成。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敢于发出不同的声音,各个领域的发展活力得到了极大激发。但与此同时,非法、非制度化的过激行为不断衍生,无序上访频发,社会冲突加剧,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活力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一般来说,秩序为活力的迸发提供基本前提,活力为秩序的维护提供动态框架。没有稳定的秩序,就无法获得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如果缺乏活力,社会难免沦为死水一潭,无法谋求更大的进步。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既要增强社会的活力,同时又要保证社会在秩序的范围内运行,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展其才而又和谐相处。在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进程中,既要避免计划经济时期有秩序、无活力的历史现象,又要克服改革开放以来活力有余、秩序不足的新情况,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过程中努力寻求活力与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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