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兼析在改革与法治关系上的片面认识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部署中,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即将于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以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为主题。显而易见,四中全会将深入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在两次全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这就是运用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进一步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

本文语粹

提出法治化已有30多年了,但从党员干部到普通公民,养成法治的行为习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改革和法治的二者关系,孰重孰轻,一清二楚。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改革要于法有据,必须自觉把法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中国有一些老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违法行事,表面上速度快,但是成本太高,后果更不堪设想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部署中,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即将于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以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为主题。显而易见,四中全会将深入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在两次全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这就是运用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进一步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

 为什么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12月邓小平在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时就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讲的制度化、法律化,实际就是法治化的问题。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党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提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要求“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以后,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强调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鲜明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并且把“法治中国”归结为“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认识高度。

尽管中国提出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方略已有30多年的时间了,但是,从党员干部到普通公民,养成法治的精神素质、思维理念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现在要全面深化改革,这个问题更突出了。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干部法律知识不多、法治观念淡薄,甚至轻视法律,出现违法的事还甚多。“什么法不法的,先干起来再说”,这样的草莽式人物还不少。应该说,这就是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专门讨论和出台依法治国相关决定的深刻背景和重大意义所在。

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必须树立依法治国的至高无上的理念。习近平同志非常强调法治问题。他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改革和法治的二者关系而言,孰重孰轻、谁主谁从,现在已一清二楚。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改革要于法有据,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自觉地把法治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断不可随意逾越。

有人认为,改革于法有据有损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片面的认识

有人认为,如果改革要于法有据,如果依法治国让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显然有损党的伟大的、光辉的形象。此说谬矣。必须看到,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中国共产党遵守自己和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这有什么丢脸的呢?正因为这样,我们才一再申明,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种以为党是伟大的、光辉的,就可以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当今时代,只有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使党的各级干部和党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并自觉地加以实践,才能真正体现党的伟大和光辉。

有人认为,法律的条条框框阻挡和延缓改革,主张“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这也是片面的认识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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