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
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65年过去了,今天回顾那段历史,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已经实行共和国联邦制的经验下,中国共产党没有照搬“老大哥”的经验,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和团结的理论,创造性地开创和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新中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人民共和国,而不是多个民族的共和国联邦,这不能不说是神来之笔。周恩来称之为“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
这一创举来之不易。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起,就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受列宁民族自决理论、苏联联邦制实践及共产国际的影响,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对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主张民族自决和建立联邦制国家。从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抗日战争时期的《论联合政府》,再到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都是主张尊重民族自决权,“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直到1949年8月周恩来草拟共同纲领初稿时,还是“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的设想。毛泽东初次修改周恩来送阅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时,对此也未作改动。
这说明,直到1949年8月,在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构成上,中共领导人还是建立国内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想法。
然而,在历史的最后关头,新中国的开国元勋们改变了想法,放弃了民族自决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考虑,选择了自治地方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
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改变。这个改变发生在共同纲领的修改阶段。
在1949年9月5日一份铅印的共同纲领过程稿中,“民族自决”、“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的提法没有了,周恩来对其中的“民族政策”一章作了一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之后,加写了“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为什么放弃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9月7日,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作《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有过解释。他说: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要向你们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一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
放弃联邦制,除了防止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考虑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中国和苏联的民族国情不同。在全面比较了中苏两国的不同民族国情后,周恩来得出结论说:“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需要采取与苏联不同的另一种形式。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历史发展情况,不能照抄别人的。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对于我们是完全适宜的。”
1983年10月,李维汉在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和邓小平《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问题》的信中曾回忆过当年作出这一历史性决策的情况。在起草共同纲领的时候,毛泽东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毛泽东就这个问题征求李维汉的意见,李向毛泽东提出了不要搞联邦的意见。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新中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人民共和国,代表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参加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各民族代表的一致同意,最终载入了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大创造。它从国家法律意义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使中国共产党致力的实现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有了根本制度上的保证。当今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证明,中华民族庆幸有这样一个创举。
回顾历史,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新中国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个政党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植根于中国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是近代以来中国民主道路的历史选择,是中国人民近百年来为求民主而奋斗的宝贵经验总结。
(作者为中央文献研究室室务委员兼第一编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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