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之启示(4)

【案例】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之启示(4)

根据《规定》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所有的网络用户,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包括自媒体利用者,都有义务依法使用信息网络,都有义务在使用信息网络时注意不要侵害他人利益,不要侵害与他人个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一规定意味着,有“恐怖的‘网络通缉令’”之称的所谓“人肉搜索”行为也属于被禁止之列。尽管某些情况下进行“人肉搜索”行为的初衷能够被人理解,特别是对那些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人所进行的“人肉搜索”,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人肉搜索”行为仍是法治观念不强的一种表现。因为即使“被人肉搜索者”存在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其合法的人身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其所为之违法、犯罪等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或审判,非经法定程序,非经法定机关,任何他人都无权做出对其不利或者说是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人肉搜索”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保护被搜索者合法的人身权益。同时,禁止“人肉搜索”的重要意义还不止于此,其还有利于增强网络使用人的守法意识和尊重他人权益的公民意识,提高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其实,据有关资料统计,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多达200多部,其中有关信息网络使用的规范也不乏其数。为何有关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特别是信息网络使用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呢?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侵权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规定》,明确并强调了侵权方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对侵权方的惩罚力度,应将有助于对侵权责任追究到位。如《规定》中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第4条)这一规定的前一款还有助于推动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于信息网络使用者侵权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赋予被侵权人行使诉权、侵权人对未侵权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有关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诉权,而且有利于追究信息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非常得民心,顺民意,主要是因为从目前信息网络使用现状来看,滥用程度之大、侵权领域之广、受害主体之众,可以说已经达到“前所未有,历史之最”。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做出这些规定,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主要是针对目前信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无序需要规制、侵权需要救济、司法需要规范等种种现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和需求。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我国普遍不够重视尊重他人权益不予侵害的一个缩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引导社会尊重他人权益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信息网络侵权,不仅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引起社会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担忧,引起社会对信息网络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国家信息科技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会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进行有关立法,对信息网络的使用加以规范和制约,非常必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给“人肉搜索”套上法律缰绳

所谓的公开自然人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等信息,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肉搜索”。而这也是最高法此次出台《规定》最为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网友和公众之所以对有关“人肉搜索”的内容最为关注,原因也很简单。一方面,伴随着网络产生而产生的“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争议以及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程度;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监督权力运行、官员腐败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网友担心被禁止以后,公众将就此失去这一监督和反腐“利器”。

而从最高法此次出台《规定》的具体条款来看,可以说充分满足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也就是在尽最大限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并没有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的功能来实现监督权力,反腐倡廉的权利。具体到《规定》中,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尤其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规定,等于是对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予以了“法律免责”。比如说一个公民发现自己身边的某位政府公职人员其所居住的豪宅,所驾驶的豪车等个人财产明显超过了其正常的工资收入进而产生了疑问,那么他就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搜索和曝光来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这完全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和个人恩怨无关,那么就不应该被判定为违法和侵权。

反过来说,如果你自己的钱包被偷了,你怀疑是身边某人所为,然后就通过“人肉搜索”曝光他的各类个人信息,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莫大的困扰,甚至由此引发了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在最新《规定》面前,显然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现实中已经多次发生了,也说明出台《规定》的现实迫切性。

说到底,最高法的《规定》等于是给当前司空见惯的“人肉搜索”套上了法律缰绳,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约束,也进行了规范,保护了其积极的一面,同时摈弃了其消极、负面的一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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