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之启示(5)

【案例】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之启示(5)

制止网络暴力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近来,“网络暴力”一词频频见诸媒体,广受关注。而这个新词语,描述的是近几年来在网络上愈演愈烈、以暴力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的现象,其特点是参与的网民数量众多,声势浩大,很容易给当事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心理创伤。网络暴力现象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06年2月“高跟鞋虐猫”事件及当年4月的“铜须门”事件。这两个网络事件曾引起了网民公愤,在“网络通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当事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人肉搜索公开,其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网络暴力现象越过了道德和法律底线,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亟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防治,让网络逐渐远离暴力。

或许在刚开始,人们还在为网络时代“正义舆论力量”的强大而感到欣喜不已。但是,随后“网上通缉令”越来越频繁,人肉搜索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网上还发生了歪曲真相造成的“冤假错案”。

由于一些网络暴力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并没有真实全面的了解,通常只是根据单一、片面的信息来源,夹杂着主观臆断,对信息进行复制、改变和传播。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健康权,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尽管良好的动机一般情况下会引发正面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动机和行为结果却很容易出现偏差甚至相互违背。

网络暴力和社会暴力行为有着很大不同之处。通常来说,网络暴力现象具有多种形态,包括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和当事人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正常生活进行言论和行动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在网络暴力中,通常伴随着对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要切实制止网络暴力现象,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健全法制,进一步完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法律法规。

【启示与思考】

人肉搜索是双刃剑,这次《规定》针对人肉搜索规定了框架底线,即是对这柄双柄剑趋利避害,以合法运用其“监督利器”的有利一面。

在笔者看来,“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保护”的PK,实质上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力主张与个人隐私权这两种权力的协调、妥协、平衡的过程,人肉搜索虽然可以用无所不搜的网络技术造福社会,也可能以无所不搜的失德行为伤害无辜。这样一个平台,无官方组织,无权威指导,如同潘多拉魔盒里放出的妖怪,触角伸得很长,能力十分强大而无法制约,很可能喷毒误伤,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带来网络暴力问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利用网络公开个人隐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指导“人肉搜索”民事案件司法审判,更好地保护网络时代公民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法治的一次进步。

不过,司法解释并非是禁止“人肉搜索”,被侵权人主张权益的前提是,他人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客观来说,以损害作为诉讼的标准,某种程度上是给“人肉搜过”行为设置底线,即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不能用以害人,并给找人、寻找“最美”之类基于正当目的或者传播社会正能量留出空间,不针对具体行为的一刀切,是司法的一种理性。

不过,损害的界线相对比较模糊,如何定性、如何举证以及如何赔偿等,对于具体司法实务来说,才是是否具有操作性的关键。特别是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追鸡杀牛”的局面一直都是制约民事诉讼的瓶颈。同样的,“人肉搜索”造成侵权,被侵权人主张权益的便利程度以及支付的成本,如果大于索赔所得,必然会消解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难以起到对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震慑作用。

对此,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既给出了相对较大的侵权成本上限,也赋予了审判实务中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筹码和保护刚性,有助于早日终结“人肉搜索”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泛滥的困境。当然,之于司法的具体实践,在简化诉讼程序、统一损害赔偿起点等方面,还应当逐步形成共识,使得司法解释真正体现出对“人肉搜索”应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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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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