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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养老制度改革的关键点(4)

七是有人认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社会保险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商业保险提供多层次需求的养老保障,二者不是排斥关系或替代关系,是互补关系,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养老保险是强制的,商业养老保险是自愿的。商业保险的缴费与享受的待遇是完全对等的,缴多少享受多少。由于是公司运营,讲求投入产出,讲求利润,你投入高,就回报高,基本是成比例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待遇不是完全对等的,是相关的,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再分配功能,总体上是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此外,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国家是有一定补贴的,例如经办的经费是国家投入的,缴费部分国家是免税的,一旦出现收不抵支,国家会填补缺口的。

此外,我们的社会保险是面向所有劳动者的,是面向全民的,具有普遍性。商业保险具有选择性,只有收入高的,有特殊需要的,购买商业保险才比较合适。另外,社保是保基本的,商业保险是多层次的。参加基本保险不可能获得很高的收入,因为有缴费额限制。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保不是替代关系,是互补关系。

八是有人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地方粮票,不能转接权益,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2009年国办发66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由职工到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基本精神是:转移基金、接续年限、户籍地优先、从后从长确定最后退休地。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随户籍迁徙等进行转接。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暂行办法》,规定了由职工到居民、以及由居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基本精神是:职工到居民,转移基金、衔接年限;居民到职工,转移基金、不折算年限。因此,只要有缴费记录,不论是职工参保缴费,还是居民参保缴费,也不论是否违法被收监,权益终生保留并能够衔接。尽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权益转接在制度上是没有问题的。今后,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一卡通制度与网络,将实现养老权益的自动化转接。

如何实现制度并轨,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架构

制度并轨涉及到将机关事业退休制度改革为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构建“职工+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将退休制度整合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构建“职工+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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