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际上就是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破除传统的路径依赖,把中国的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今后各级政府不得以改革的名义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自觉地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推进改革。政府机关制定的各项改革政策,必须首先变为法律,然后才能推广实施,真正实现“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可以设想,今后全国各级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都必须提交立法机关加以讨论,并且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打着改革的幌子出台改革措施。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为了确保改革的方向不会发生偏差,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它是把政府机关的各项改革工作重新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在改革决策、执行和监督方面的作用,让人大成为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协商、互相交流的平台,让人大成为凝聚共识的国家权力机关。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知易行难。它是执政党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今后中国的重大改革再也不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凡是涉及国家财政税收金融货币政策的改革,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改革,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寻求共识,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改革真正造福亿万人民。
行政主导的改革让位于立法主导的改革,不仅仅是观念上的改变,同时也是技术上的革新。今后将会有更多的政府机关领导人走进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将会有更多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的重大事项,并且请求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今后将不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邀请政府机关负责人介绍政府改革工作,而是由政府负责人主动申请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改革的各项方案,并且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
通俗地说,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就没有重大改革举措。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将会不断完善自己的议事规则,在宪法和法律的引导下,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而使行政主导的立法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大主导的立法。
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所指出的那样,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修改业已颁布实施的200多部法律,相信在三到五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法制面貌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行政授权性的法律体系将会逐渐变成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体系,公民宪法的权力将会得到充分的保护,权力滥用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中国将会真正成为现代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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