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这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理论问题。

1992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人大代表应当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这些不同利益的意见通过讨论、表决,最终形成统一的意志。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还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的这一规定,是要求各级人大代表都要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统一意志。这从法律上解决了代表利益身份问题。那么,从理论上应当怎样说明这个规定呢?

人大代表制度的两个要点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这涉及一个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代表与选民的关系问题。学者把有关这两者关系的论述称为“代表制”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国外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委托说,认为代表是本选区选民的受托人,他在代议机关的一切发言和表决,都必须遵从本选区选民的意见。另一种是独立代表说,认为代表在代议机关中有权以个人的判断行事,不受本选区选民的约束。从委托说推演出来的结论是,代表有服从本选区选民意愿的义务,本选区选民有权罢免他们所选出的代表。从独立代表说推演出来的结论是,代表没有服从本选区选民意愿的义务,本选区选民无权罢免他们选出的代表。

与上述代表制理论相比较,我们看到,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既不是完全的委托制,也不是独立代表制。我国1954年宪法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设计,有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按照人大代表制度的这一要求,人大代表从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执行代表职务,在一些情况下,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具体的、特殊的、局部的利益可能不一致。从这一点看,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与国外的“独立代表说”有某些相似点。第二个要点: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从这个要点看,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与国外的“委托说”有某些相似点。经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适应,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精心设计的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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