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2)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2)

代表整体利益的基本内涵

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规定明确了人大代表不仅是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的代表,而且是全国人民或者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的代表。对人大代表为什么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第二,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也就是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上,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总的原则是,首先要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在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自觉服从全局利益、整体利益。第三,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那么,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就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四,我国各级行政区的人口数不同,人口少的相应地人大代表的人数就少,如果人大代表各自代表本选举单位的利益,那么,从整体利益出发提出的对人口少的行政区适当照顾的议案、而这一议案又与人口多的行政区的利益有一定的冲突,这个议案要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比较困难,这对代表人数少的行政区不公平。第五,人大代表不应不考虑整体利益去取悦自己的选民。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不是一党一派一人所得而私的”(刘少奇语),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

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四个关系:第一,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与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的关系。第二,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与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的关系。第三,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与根据自己的认识、判断在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的关系。第四,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与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关系。

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代表在自己的活动中遵照整个国家的利益,照顾本选区居民的要求,力求实现选民的委托。”苏联别祖格洛夫主编的《苏维埃建设学》一书在解释代表的“了解、反映和形成选民意志”这一职能时指出:“代表当然要力求把选民的想法和期望带给苏维埃。但认为代表应当像邮递员一样把从一个或一些选民中听来的建议和意见照转给苏维埃,这就错了。代表要深入研究所取得的材料,剔除非本质的和偶然的东西,将各种利益和意见加以对比,找到唯一正确的方案,把本选区居民的需要同市、州、共和国和全国的利益协调地结合在一起。”前苏联的这些规定和看法,我们是可以参考的。我国的人大代表应当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同时,要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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