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在场感”的廉政账户需让位于法治

缺乏“在场感”的廉政账户需让位于法治

摘要:有一种特殊的账户,只能往里存钱,“户主”将进账定期上缴国库。存钱者可以选择实名存款,大部分时候他们更愿意匿名存钱,这就是官员熟知的廉政账户。深圳的廉政账户设立于2001年,根据媒体记者粗略估算,13年来深圳廉政账户累计进账约3700万元。

有一种特殊的账户,只能往里存钱,“户主”将进账定期上缴国库。存钱者可以选择实名存款,大部分时候他们更愿意匿名存钱,这就是官员熟知的廉政账户。深圳的廉政账户设立于2001年,根据媒体记者粗略估算,13年来深圳廉政账户累计进账约3700万元。在深圳廉政账户设立十年之后,广东省纪委为深入治理收送“红包”问题,于2012年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账号为35581(取谐音“送我我不要”)的廉政账户,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1个月内)上缴无法拒收的“红包”。通报显示,今年以来广东省各级廉政账户收缴“红包”礼金折合人民币2500多万元。

比之于其他一些地方可谓惨淡的账面数据来看,深圳廉政账户自2010年以来每年“收入”基本维持在500万元-800万元之间,其“赢利”状况算是极佳的了。那么问题来了:廉政账户进账多,所表明的反腐效果,到底是好还是差,廉政的程度到底是高还是低?若说是低,那为何以廉政之名的账户又进账如此之多,而当地为何将此作为成绩宣讲,作为办法推广;若说是高,那为何无法拒收的“红包”又如此之多,那么这样的官场风气又是否正常?而事实上,廉政账户这种处于两难或扭曲的解释性困境,恐怕还不是它作为反腐手段所面临的所有尴尬。

对于守法者来说,真有“无法拒收的红包”?更重要的是,“红包”因为关联到行贿者是谁,目的何在,所以必须成为一种反腐的线索。而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无疑是反腐关键所在。但让人不得不关注的是,在廉政账户运行十数年之后,深圳依然实行主动上缴“红包”存入市廉政账户时可实名、匿名或不署名的做法。作为一种对比,内蒙古自治区于2013年12月撤销此前的“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相关人士表示,有的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有的腐败分子收受了多笔款项,却只上缴部分款项,一旦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缴款项的事实及凭证作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谁能保证,“廉政账户”肯定没有在深圳成为挡箭牌?

当然,廉政账户也不得不面临法律的困境。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廉政账户对于上缴或者存入廉政账户的行为,直接作出了不予以追究或从轻处理的规定,而这与刑法中对受贿罪认定的规定是有直接冲突的。刑法对受贿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清晰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而言,一些地方规定将红包存入廉政账户者即可从轻以及免予追究的做法,是直接与法律相冲突的,也在事实上给一些贪腐分子留出了某种制度出口,提供了某种制度性保护屏障。

必须指出的是,廉政账户所遭遇的种种困境,根源还是置身于这样一个时代的反腐语境中,它永远都带着充满疏离、暖昧与隔膜的表情,并总是让人找不到一种“在场感”。廉政账户于2000年在浙江省宁波市首设,当时就有刑法学专家表示,就我国特定的情况来说,廉政账户的措施应该得到肯定,但是法律方面的依据目前看来还不充分。廉政账户只是一些党政机关在特定时期、特定形势下的权宜之计。在此番深圳廉政账户的报道中,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也表示,“我强调这个制度的临时性”,尤其在目前中国大力反腐的前提下,这个临时的制度应该到了可以解决的时候。

反腐不能一直“临时”下去,更不能总是成为一种“权宜之计”。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是能够让反腐不再只是成为运动执法、沦为权谋手段的关键所在。由此来看,廉政账户的设置,其价值除了仅剩下官场某种温情脉脉的“父爱主义”表达之外,于反腐工作以及权力自律方面的促进,实在乏善可陈,甚至反而有亏于制度建设。因此,廉政账户该退,“依法治国”当立。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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