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浩:官员兼职不能止于清理

袁浩:官员兼职不能止于清理

戴着官员帽子,拿着企业或协会的票子,甚至在企业或协会领导身份的掩饰下大搞钱权交易、利益输送……或为名、或为利,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突出,腐败隐患重重。自去年10月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至今,全国各省区市共排查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近8万人次,完成清理约5.5万人次。

事实上,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企业兼职问题,中央早有明确要求。1997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2004年中纪委、中组部所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重申了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清理。2006年实行的《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由此可见,禁止官员兼职早就有法可依。

但现实触目惊心,全国官员兼职现象竟近8万人次。从新闻可知,对于这些违法违规在企业兼职的官员,目前只是进行清理,这似乎与预期有些差距。

能够到企业兼职的官员,往往权力不小、官阶不低,由此产生的“兼职腐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想想看,手握权柄的官员到企业兼职,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当行政权力与所在企业利益出现冲突时,有可能偏向所在企业,甚至可能利用手中权力直接干预和操控企业,牟取个人利益。结果滋生腐败,市场竞争失去公平。官员到企业兼职,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也会对没有政府官员“兼职”的企业造成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

如果对这些违规兼职的官员不严肃处理,就会形成有规不守、有章不循、有纪不遵、有法不依的“破窗效应”。因此,对于违规兼职,要进行纪律追责,收缴违法违规所得并处以重罚,对涉及犯罪的更要依法追究。对涉及干部兼职审批监督的有关部门,也必须追究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追究不实之责。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