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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从公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9)

这个新的改革要求我想是不是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新制度。三中全会也提过,但是没有这么具体、这么明确。领导干部如果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健全。这是我们常说的“全程留痕”,就是司法过程全程都要留下影响司法结果结论的因素的痕迹。谁去打招呼了,谁批条子了,谁打电话了,谁做了指示了,都要做记录、做通报,而且要责任追究。我在四中全会以前也提过,我说,如果法官把领导干预打招呼批条子的这些东西都入了卷,领导就不去打招呼了。结果有很多法官就在微信上评论,说马教授你来当法官,看你敢不敢把领导的批示给入卷。的确有这个风险。因为你是一般的普通法官,你说院长给你打一个招呼,这个事怎么怎么办;或者是市委书记、市长给你做了批示,谁暗示一下,你还要记录吗?记录了,还要通报。谁去通报?谁去责任倒查?为什么要倒查呢?因为没有记录,就没有通报,就没有倒查。记录是最重要的,谁记录?为什么要记录?敢不敢记录?能不能记录?这个我觉得四中全会是有认真研究的,是有过专门的分析的,也有后续的手段和措施的。这就是强制的规定法官有义务要把这个东西记录下来。我的观点是要入卷。那有人说打了个电话怎么记录,那也得记录。你不记录,那就是你的责任;你记录的装进卷子了,那就是打招呼者的责任。这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有很多的制约。我们希望这个制度能越来越健全完善。不光是这个四中、三中全会喊出一嗓子就完了,要有具体的落实。

中国的司法核心问题在司法不能够依法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受制于太多的因素。司法的地方性行政化的问题是非常的严重的。总书记说,要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不能独立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就做不到。马克思说了,“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我们也是,总书记强调,法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严格的讲,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谁裁判者,谁负责,没有人能够对裁判者指手划脚,下命令、打招呼,这个制度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项,非常重要的治理叫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以后的法官在现有的体制内有了护身符,这个护身符就是四中全会强调的保护体系。因为法官承受压力是很大的,担任的风险也是不小的,因为一个诉讼案总有人败诉、总有人胜诉,败诉的人对法官是不满的,如果有办法他一定要找法官的麻烦,所以要建立这样的一套保护机制。怎么保护?这个我也想不太清楚,但是要有一条机制,这从法院的本身、从政法委、从我们党委的角度提出这个要求,所以要有一套保护机制。法官不能因为判了案受打击报复;法官不能因为谁败诉了,给穿小鞋;不能说坚持原则公正履行职责了,被开除被解雇。我就碰过一个的法官处理一个行政机关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了,行政机关找了问题,给解聘了。我们建立一套保护机制,目的是为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个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个是这几天媒体热议的问题。这里不是说探索,也不是说尝试,而是说命令,以后马上就要设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了。有学者建议,搞六大巡回法庭,华北、西北、东北、华南、中南。也有人说,可以建立更多一点。为什么要建立巡回法庭?两方面原因:第一,方便当地的老百姓,打官司不用车马劳顿跑到北京来,直接在设在当地的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就能完成这一套起诉、上诉、申诉的过程了。另外,也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因为很多案件尤其涉及到一些地方利益地方权利的案件,当事人非常希望在最高法院立案的,不想让当地处理。

当然稍微有一点点美中不足的,我认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应该改一个字,叫做设立巡回法院,这样更好。七大区或者是六大区的巡回法院,权威性更强。它是常设的,而且能够切实的履行相当的审判机制。

在司法改革方面最后一条,就是强调了法官的办案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个坦率的讲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刚才我们说了重大决策领导干部要终身负责,法官要不要终身负责、能不能终身负责,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但是,你考虑到如果我把司法裁判权都给了法官,法官充分行使这样的权利。给他权利就有风险,尤其是刑事案件,判了那么多冤案怎么办,受冤屈的人错杀了怎么办?你不负责任也不行。现在提出来法官办案要实行办案的终身责任制、错案的倒查问责制。这个至少对法官还是有点约束的。但是我们看到地方上法官对缠诉的人是非常的懊恼。法官没有办法给当事人跪下了,求别上访了,再访问他的乌纱帽就没有了。如果我们的法官到了给当事人下跪的程度,至少这个法官的制度是有问题的。所以现在建立终身责任制,我不反对,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落实。不能说,我一审判张三胜诉了,二审改判张三败诉,这是不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不足,就认定为这个是错案。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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