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新常态下酝酿新突破 (2)

环境法治:新常态下酝酿新突破 (2)

摘要:“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强调要构建环保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为龙头,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之后,环境立法速度大大加快,呼应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

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审议通过,呼应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

今后,还将有更多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出台、完善,以呼应经济社会新常态的新特点、新要求。

——这是尊重发展规律的探索。

当人与环境的平衡关系出现偏差时,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环境法律不断做出调整;

当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当违法与守法的成本需要重新调整时,“两高”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环境犯罪门槛;

……

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环境法律的理念更新,措施更实,要求更高,处罚更严,责任更明,权力更清,环境保护实践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

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深深根植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伟大实践中。尽管这个探索过程并不总是顺畅,但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努力一刻也未中断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复杂,面临的环境压力比任何国家都大,解决起来也比任何国家都困难。

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恰恰为创造性地推进环境法治提供了契机。环境法治不断完善的背后,是环保实践中不断发现新问题,不断孕育新理念,不断祭出新举措……

环境法治完善的压力源于环境问题的倒逼——

改革总是由问题倒逼的,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如此。

先看立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源于养殖污染越来越突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源于城镇化过程中地下管道建设严重滞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完善,源于排污费与治理成本“倒挂”……

再看执法: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环境执法,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明确;因为环境执法“没有枪,没有炮,只有冲锋号”,环保公安应运而生……

还有司法:当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加速增长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众多环保法庭、合议庭相继出现。

事实证明,正是这一个个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倒逼环境法律做出新的规定,给出新的规则。

环境法治突破的动力源于环保实践的探索——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的丰硕经验一条接一条地铭刻在光辉的法典之上。

其中,有保护优先、排污许可,有信息公开、诚信档案,有生态补偿、联防联控,有总量控制、流域限批,有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上述很多措施,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环保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为了解决环境问题长期呼吁的。

在获得正式法律授权之后,这些措施从局地走向全国、从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要求,正在或即将发挥更大的效用。

今后,还将有越来越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经验成为法律规定,越来越多的做法获得法律授权。

环境法治深化的活力源于地方立法的活跃——

在国家层面环境法治不断健全之际,地方层面的立法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刚刚启动修订之际,《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均已经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