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新常态下酝酿新突破 (3)

环境法治:新常态下酝酿新突破 (3)

摘要:“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强调要构建环保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为龙头,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法律法规也都已经开始实施。

截至2013年7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地方标准共126项,其中北京独占34项;山东率先在全国实行了最严格的水污染物统一排放标准,制修订火电、钢铁等5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

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活跃,一方面能够让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落地,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执法提供了鲜活样本。

环境法治前行的合力源于环保实践的启发——

近年来,推进环保工作,一条重要经验就在于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我们还记得,早在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就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如今,这一理念和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环境立法。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几乎所有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都更加突出了民本思想。一方面,制修订的出发点是保障公众健康;另一方面,制修订的过程更加强化了公众参与。

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充分考量了公众意见和建议,最终将PM2.5等纳入监测指标;《环境保护法》先后四审,反复调整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开始征求意见……

集民意、汇民智。一条条建议,背后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真实写照;一次次审议,背后是环境保护开门立法理念的不断深入,是对公众健康的尊重。

今后,开门立法之门只会越开越大,每一部环境法律的制修订、每一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公众都会参与进来,而且这种参与的程度还将越来越深。

新常态下的环境法治呼唤新的突破,也正在酝酿新的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法治环保的总体规划及战略远景都将随之变得愈加清晰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紧迫。

我们无需回避,当前,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推动经济转型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在立法方面,某些领域尚存立法空白,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整体依然偏弱,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仍有待完善。

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运用的空间有待拓展,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现有政策之间协调与配套措施不够,技术保障不力。

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既要有对现实的针对性,也要有对未来的前瞻性、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有了问题意识,有了努力方向,未来的环境法治可期可待。

我们期待,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强制性更强。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在总体上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在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的强制性依然偏低,环境执法手段偏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

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导致环境法律的很多规定被“架空”,出现了舆论诟病的“空壳化”。

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污染企业宁缴罚款不上治污设施,一些污染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根源大多在此。

出现上述问题,既有立法不足的问题,也有行政执法、司法不到位的问题。现在看来,这些问题到了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关口。

我们期待,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前瞻性更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环境保护也迎来新常态。在这一阶段,新情况出现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新要求提升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这就要求环境法律体系能够适应新情况、新要求,体现出更强的前瞻性。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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