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刚制定不久就要修正甚至修订,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经济社会变化太快了,相应的环境法律前瞻性不足,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可以预见,随着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扭转。一方面不要等问题出现甚至矛盾激化后才着手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能够在更长远、更科学的基础上制修订法律。
我们期待,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操作性更强。
环境立法中为数不少的法律被称为“政策法”,存在着大量的指导性、建议性、鼓励性条款,具体执行起来很难落地,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同时,一些新规定、新要求,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基层容易产生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等情况。我们期待,今后的环境法律能够及时出台更多的实施细则,不仅明确“该做什么”,而且明确“怎么去做”。
我们注意到,环境保护部目前正在就《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征求意见,这是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操作性的重要实践。
我们期待,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权责更均衡。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明确责任,也要赋予权力,并尽可能地追求权力和责任的均衡。
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不仅要有严厉的失职问责规定,而且要有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
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多新权力,也明确了很多新的责任。然而,与权力相比,责任追究体系仍有待完善。
在环境管理尽职免责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期待,今后的环境法律能够在责与权之间实现更合理的平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将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让我们有更充足的理由相信,上述期待将加快成为现实。
当前,环境保护既处于任务繁重、压力空前的艰难时期,又处于有所作为、解决新老问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历史阶段,依法治国战略的强化,必将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
正因为此,对于实现天蓝、地绿、水净的中国环保梦,我们信心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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