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

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当前,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待很高。他们不但期待进一步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期待进一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不但期待自身权益诉求得到法律制度保障,也期待进一步参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机关的使命和责任。一部法律制定出来,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法律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毋庸讳言,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们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科学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有些重点领域立法不能及时出台,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律没有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有些重大制度问题,法律上还有缺项;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在民主立法方面,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部门把立法当作扩大自身权力、与民争利的手段,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有待加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在总结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废止那些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藩篱的规则,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社会需求、需要完善和更新的规则,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制定新的规则,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二、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决定》提出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党的领导是实现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政治保证。

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不同意见的协调等多个环节,都需要各相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影响。现在许多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由主管部门动议和起草,部门权力和利益往往成为法律草案的核心,形成“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状况,严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一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在立法项目论证阶段就要对各方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要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保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对于各部门分歧较大,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义重大或者重大利益调整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人大要深入研究,把握症结所在,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共同协调,提出解决方案。二是加强人大对法律案起草工作的主导。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法律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对其他方面组织起草的法律法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调研和起草工作,理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所在。三是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60多万人,他们绝大多数在基层工作,最了解实际情况,最体会群众疾苦,最清楚制度建设的需求。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作为立法联系点,将其作为问法于民的基地。要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使人大代表更多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等立法活动。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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