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法治建设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法治建设

摘要:“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正确处理推进法治建设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用法治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谱写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篇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确处理推进法治建设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而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既是法治建设的参与主体,也是法治建设的受益主体。一方面,法治建设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离开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必须始终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法治来为人民当家作主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只有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法治实践,法治建设才会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没有征询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人民群众参与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没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没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立法民主、执法公平、司法公正,从而有效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推动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近年来,惠州坚持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治,打造了“四民主工作法”等一系列基层民主法治工作品牌,非常好地实现了民主与法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实践说明,建设法治惠州,必须坚持惠民利民导向,依法保障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必须践行“由民做主”理念,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有序吸纳群众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咨询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广泛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民主法治工作格局。

“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正确处理推进法治建设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用法治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谱写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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