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定义社会组织 为社团发展脱敏

慎重定义社会组织 为社团发展脱敏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解读时表示,该《办法》将推动广州市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去行政化。对于日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中引发争议的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该负责人透露,“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就定义为非法社会组织这一条或被删除。(11月6日《南方都市报》)

从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将“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就定义为非法社会组织,无疑会将一部分仍处于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打入“非法”之境,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扩大;而从长远来看,压缩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限制,实则是加快社会组织发展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对于社会组织的重视,广东一直都走在前列。如自2012年5月1日起,广州市就全面铺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将于明年5月1日生效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将推动广州市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去行政化,可以说也是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上的又一次跨步。而在全国层面,放开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近年来也已有实质性的进展。如2012年5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已经按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且政治类、人权类的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上是平等的。

长久以来,由于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非常缓慢,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即是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被定义为“非法状态”。如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率,每年净增长仅维持在2%到3%。与此对照,法国每万人拥有110个民间组织,日本是97个,美国是52个,而中国仅为3个。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此前曾透露,在中国至少有300万个无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相比于已登记注册的45万个“合法组织”,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

显然,一个“非法状态”组织大量存在的时代,远不是社会组织的春天。需要区分的是,这里的“非法状态”,并非指一些组织的目的和初衷存在不当,而是指在过去必须要依靠行政部门进行挂靠才能予以登记的情况下,一些社会组织只能被迫处于不能登记的“非法状态”。明晰此点就可知,广州拟删除“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非法组织定义,其指向意义所在。

随着公民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继续深化,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社会命题。十八大报告中即明确提出,“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组织发育生态下,这样的社会组织体制建设仍任重道远。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社会组织还并未拥有足够独立的社会位置与成长空间,一些社会组织依然不得不挂扣在行政部门之下,充当派生机构。无论是行政部门的管制化管理,还是在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抑或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转移不足,都使得相当多的社会组织只能在夹缝中生存,“政社分开”的政府与社会架构远未形成。

社会组织的生存艰难,并非是指我们不需要社会组织的发展,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程度不够,未能看到社会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巨大沟通和缓冲作用。且对于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偏见,甚至对于社团的登记与发展怀有警惕的敏感心理。动辄将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定义为非法,即是一例。这种定义,不是从社会组织的目的与初衷上去衡量一个组织的合法与否,而仅仅是从是否得到行政部门“允诺”来判断一个组织的“生死”,无疑是极其粗暴的,也与当前的简政放权改革严重相悖。

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其实是划出社会组织成长的红线,其理应慎之又慎。一旦越界或扩大化,就将影响到社会组织发展的正常生态。一个社会组织发展“禁区”越少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社会组织越发达,社会力量越强大的社会。广州此次对于非法社会组织定义的慎重,希望能够带来更大层面的示范效应,真正促进社会组织春天的到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