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4)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4)

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尊严。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和维护宪法中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决定》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要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制度,把宪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方面,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全面加强对宪法内容和基本精神的学习掌握。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把宪法作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带头严格依宪法办事,增强依宪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带头推动宪法实践,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同一切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的行为作斗争,使宪法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高规则和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通过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对宪法的敬畏感,铭记对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这一创新性举措对于弘扬宪法精神、彰显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世界有成文宪法的142个国家中,已有97个国家规定了宣誓制度,我国也在不断探索实践。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501名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面向国旗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要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明确宣誓的具体程序、誓词内容、监督和法律责任,使之成为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新的重要制度形式。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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