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的畅通性。畅通群众权益被公权力等侵犯的救济机制。四中全会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切实保障公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加强对行政法决策监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治队伍的可靠性。建设高素质、能力强的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治专门队伍。做到四可靠,即政治可靠、素质可靠、组织可靠、制度可靠。
普法教育的全面性。加强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的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和公民政治素质的内涵,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考核评价的激励性。建立健全对地方党政、机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法治能力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归结到一点,法治是人民意志,全体国人对法治的认同是法治的一切力量之源,我们期待着法治成为国人的一种意识、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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