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5)

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5)

深层保障:让财税法治成为理财治国的自觉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三项内容入手,横向地铺排了财税改革的几块重点区域,那么,四中全会《决定》则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施力,纵向地贯穿了财税法治的完整运作过程。其实,在前文所述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之外,财税法治建设还具有更深层的保障,包括作为“硬件”的机构、人员和作为“软件”的文化、思维。若能兼备这两个条件,财税法治也就有望成为理财治国的自觉机制。

在机构人员准备上,与现实迫切需要相呼应,设置健全的财税法治机关,并配备专业的财税法治队伍。机构和人员是法治体系建设的物质基础,《决定》中多次提及这个问题,比如立法部分的“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执法部分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等。落实到财税领域,有必要探索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专家顾问、税务机关总法律顾问以及专门的税务法院,增加现有相关机关的人员编制,同时将更多的财税法律专门人才吸纳进财税机关中。

在文化环境塑造上,经由一次次财税法治实践、教育和积累,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地树立在决策者及全体纳税人的心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意即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财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隐含逻辑是,财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守法律、诉诸法律、捍卫法律,并逐步培养起法治社会所崇尚的理性、协商、合作、民主、责任等理念。也即,财税立法者、执法者与纳税人都要改变过去对抗、侵权和单极的财税法文化,而善于在法律秩序框架下,平和、理性、建设性地展开对话,当意见不相同时相互妥协、加强合作,以寻求相对最佳、共识最大的解决方案。这种内生性的法治文化融贯于税收征纳、财政收支、财政监管等整个财税过程中,汇聚成财税改革、财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持续内在动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