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3)

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3)

财税执法:以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

第一,严格落实财税法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财税法律在制定与落实、发挥效果之间还有很大的鸿沟需要跃过。因此,在财税法律设定了诸多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基础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遵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恪守法治底线,提供一个公共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不侵扰市场和社会场域中主体的权利。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例,新《预算法》首次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这无疑是重大的立法进步,而只有政府切实履行了这些法定的实体和程序义务,才能使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成为现实。

第二,规范、公正、文明地进行财税执法。

在财税实践中,所谓“规范执法”,要求财税机关遵守法律规范。例如,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法征税,而非依据指标征税;再如,建立权力负面清单制度,划定税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范围。所谓“公正执法”,要求财税机关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例如,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裁量基准,使税务执法活动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可循。所谓“文明执法”,则对财税机关改进工作质量提出了要求。例如,加强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以提高执法效率,创新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纳税服务。

第三,强化对财税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决定》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理,无论是宏观的财政行政权力还是微观的税务行政权力,均需被关进由多重监督构成的“铁笼”里,建立常态化的监督问责机制。而对于其中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来说,这些主体发挥监督力量的先要条件便是财税政务的完整、准确、及时公开。正如《决定》明确列举的,“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尤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战场。因此,亟须在保证预算、决算充分公开和被知情的前提下,让人大预算审批、审计机关独立审计、公众参与预算等共同发力,从而织就一张细密的财税行政权力监督网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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