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2)

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2)

财税立法:回应时代需求和人民期待,加快法律制定、修改

第一,发挥与财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条款的统率作用。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明确了宪法在包括财税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地位。考虑到我国现行《宪法》对财税问题关照不足,应当积极推动将财政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以及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等写进《宪法》,为财税立法和财税改革打牢宪法基础。此外,《宪法》规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平等权、政治参与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应当统领所有财税法律、指导所有财税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例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法律应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被征税;再如,应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财税立法。

第二,大力充实财税基本法律规范,并注重提高、优化法律、法规的质量。

虽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于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财税领域其实尚存较大的法律法规缺漏,仅有的几部财税法律也比较粗糙、抽象、可执行性差。

《决定》将“财政税收”列为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鉴于此,一方面,在今年8月31日四审通过《预算法》修改之后,下一阶段应当把财税立法重点投入到政府间财政关系和具体税种上,尽早制定出台《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并且将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诸多税种从当前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逐步上升为单行法律,实现“一税一法”。

另一方面,财税“良法”的打造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好国”,只有尽心尽力地把握每一次立法或修法的机会,使财税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权威,才能真正发挥财税“良法”引领时代进步的作用。这要求增强财税法律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针对性、精细性、有用性,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断回应改革发展的新需要和新趋势。例如,我们倡导加快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主干税种的立法,绝不是指在名称上把现在的“条例”或者“暂行条例”换成“法”,不改变其中的具体条款,而是强调在制定税种法的过程中优化法律规范内容、切实提高法律质量,否则,就只是一种徒具其表的“换汤不换药”、一种“空有数量没有质量”的徒劳之举,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意义。提高财税法律质量的根本途径,是在财税立法程序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由此兼顾实体合理与程序公正,并用程序正义促进和弥补实体正义。

第三,处理好财税立法与财税改革的关系。

《决定》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意味着,一方面,财税立法应先于启动相应的财税改革,对于事前立法的条件实在不成熟的,需采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宣布暂停特定地区或特定时期的某些法律或者严格地一事一授权等方式。例如,在当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环境保护税改革、资源税改革等过程中,就应当因循上述思路。另一方面,财税立法应跟紧财税改革进展,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在法律中确定,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则要及时修改或废止,由此保证法律的实时性。例如,我国多地区在预算公开、预算参与等方面的积极尝试和经验在稳定之后,便可以适当的方式纳入法律规范文本。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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