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4)

财税法治体系:理财治国之重器(4)

财税司法与守法:将法院和纳税人当作亟须强化的两种法治力量

在司法上,完善和繁荣财税司法,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说明司法是撑起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一大支柱。但遗憾的是,我国财税司法实践一直较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拖了”财税法治整体进程的“后腿”。未来财税司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探索,一是放宽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获得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的权利。对此,税务机关应当扭转“零纠纷”的维稳思维,并借助于修改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双重前置”等阻碍纳税人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以及探索设立税务法院、培养税务法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纳税人在每一个税案中感受到身边鲜活具体的公平正义。二是试水纳税人诉讼,鼓励纳税人维护涉及财政资金的公共利益。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在我国方兴未艾,纳税人诉讼同为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保证公共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有力手段。可以说,税务诉讼侧重于保护财政收入层面的、私法上的财产权,纳税人诉讼侧重于保护财政支出层面的、公法上的财产权,它们一起守护了财税过程的公平正义。

在守法上,加强财税法治教育,培养财税意识及纳税人意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样的,财税法律也应扎根于广大纳税人的心底里,方能成其为全方位的财税法治。具体说,一要培养依法纳税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全民普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刑法、民法等传统法律,也包括攸关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财税法。根据《决定》确立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应主要由财税机关负责开展财税法治宣传工作,向社会和纳税人普及财税法知识。通过让纳税人明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涵义,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增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互动、合作的良性关系。二要培养纳税人意识和公共财产意识。法律结构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我们在强调履行义务的纳税意识的同时,自然还要强调行使权利的纳税人意识。财税法律不仅是纳税人的行为准则,也是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利器。换言之,纳税人不仅是财税法治的自觉遵守者,也是财税法治的坚定捍卫者。经由守法教育,纳税人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将愈加积极地参与依法理财活动,进而保证纳税人的钱被国家依法汲取为公共财产,以及纳税人的钱所积聚成的公共财产都被国家用在了刀刃上。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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