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石

五四宪法: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石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理念,比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学界普遍称之为“五四宪法”。这部由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武装斗争取得全国政权以后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距今已60周年,挖掘其所蕴涵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对于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泽东同志指出的:“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在新的国家诞生后,通过制定宪法,以巩固革命成果并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在资本主义国家如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亦如此。按照人民主权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主权的终极享有者,通过行使制宪权体现了人民主权。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唯一一次由人民行使制宪权的结果。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总计106条。这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的这项规定,在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也称“八二宪法”)中也有体现,只不过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改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更加科学地、具体地表明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进一步表明,我们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制度设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将事实上所取得的政权法定化,确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外交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同时赋予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宪法本身的正当性由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正当性、宪法制定程序的正当性、经过普选产生的全国人大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来加以保证。五四宪法正是这样一部具有充分正当性的宪法。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描述:“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又间接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领导地位的合法性,赋予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换言之,宪法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法定化,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最高根据。1954年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这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主权原则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现行宪法也在序言部分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表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治国理政一直不可动摇的一条宪法原则。

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行使。人类社会的演进离不开秩序,秩序的维护有赖于国家权力平稳有效运行。国家权力要实现维持秩序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就需要有一系列制度规范能够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宪法为国家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提供了根本性和最高性的合法依据。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还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的职权和范围。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行使,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将国家权力具体化、程序化、法定化。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适时修改,在其2004年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也明确了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等等。可以说,宪法设置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机构,以保证人民能够真正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以此为基础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指出,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再次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继续加以坚持和完善。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历史经验表明,权力易致腐败,绝对权力(即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即是保障人权的“英勇卫士”,又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罪魁祸首”。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其至少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是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二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监督和制约本质上能够保障国家权力秩序的平稳运行。这就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五四宪法在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时采用了授权原则,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这意味着排除了其他国家机关享有该项权力。在公权力领域,实行“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五四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现行宪法也充分体现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充分体现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理念,比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总结和吸收了现代国家的治理经验和先进理念,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延续至今。现行宪法于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现行宪法精神、五四宪法精神是一脉相承、不断发展的。因而,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石。

彭真在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指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重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充分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对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