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生:论文化治理与文化权利

王京生:论文化治理与文化权利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早在2000年举办第一届“深圳读书月”时,将活动主题定为“实现市民文化权利”,首次提出“文化权利”这一概念。不仅如此,深圳自成立经济特区以来,一直把“实现市民的文化权利”作为城市未来发展战略和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还出版《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一书,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度探讨和研究,是倡导并践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首推者、先行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一项重要举措,也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把文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们深入探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文化治理是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治理的着力点是满足社会大众的文化需求,维护和发展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人的一项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并列的基本权利。文化权利实现与否,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程度,是国家文化战略人民性的直接体现。只有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实现广大人民的文化权利,才能进一步提振民族精神,弘扬文化主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强大文化力量。

  一、文化治理的创新价值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对公共治理理论的日益重视,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将“治理”界定为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

文化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治理的一般特征。但究竟什么是文化治理?在学术上至今还是一个探索性的课题,中外学者都存在着学术理解上的不同界定和旨趣,并没有一个定论。尽管如此,在当前的文化实践中,文化治理的指向和涵义依然是明确的。强调文化治理,主要是为了推动政府文化职能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变。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这种职能转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文化职能从管理转向服务,为社会大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产品,满足其文化生活需要,保障和实现其文化权利;二是政府文化职能的履行,要从单一的政府行为转向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运作,形成网络化、立体型、全覆盖的新型文化治理结构。

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文化治理的主要内容。关键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发挥公民个人参与文化创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更好地解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公共文化产品不足之间的矛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说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硬性任务。所以,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是政府文化治理的理念创新和体制创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公共文化治理模式的基本内容。

那么,政府应怎样建设文化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是要围绕满足人的文化需要、维护和发展人的文化权利来推进和展开。也就是说,文化权利的内涵和分类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实现和保障社会大众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创造的成果利益受保护等等方面的权利,也就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维度和基本路径。因此,研究文化权利也就成为探讨文化治理的一个基本内容。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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